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2019-12-25
媽媽因為心臟病而突然猝死,經過查詢發現他生前有投保商業性終身保險,因為生育了四個子女,但是其中二名子女已經失聯,還好保險單上有寫指定受益人,才能讓其他子女處理理賠事宜。

保單受益人,是誰來指定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可以請求保險金之人」。保險法第110條及保險法第111條卻指出應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其原義應是在不增加道德危險的情形下給予要保人適當的權利,以提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動機。
而從保險法第106條來看,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指定仍有同意與否的權利,如果被保險人不同意要保人對於受益人的指定,那麼該指定不生效力,就可以防止道德危險。

已經指定受益人的保單,可以改變嗎?
受益人指定後,並非無法變更,要保人可依實際狀況及需求作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而變更保單受益人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的申請也必須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如果已經發生就無法變更。

保險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保險目的,是為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立法意旨,是考慮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其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所以正確的保險規劃是非常重要的,透過保險機制,加上信託以及遺囑安排,將資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做規劃,分配給下一代,這才是長輩最大的期望,而根據「最低稅負制」規定,在免稅額三三三○萬元以上的金額,會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以規劃時也要留意。

保險與稅法之規定整理:
法規 
條文 
條文內容 
所得稅法 
第 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保險法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贈法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資料整理:小石

一般民眾投保時,通常只有指定一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會喪失原始投保的原意。小石建議,民眾在投保時,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