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資產規劃


2020-12-17
保險與資產規劃~保險金就是您預留稅源的最好方法
您想不想要將您的財富安全傳承?
您是否要確保將財產給心愛的人?
如何保證您的孩子有能力繳稅?
您想要了解保險與稅務之間的關係嗎?
保證讓您愛的人無後顧之憂 
保險與我們的關係,投保人身保險,是幫助人們、順利追求幸福人生與確定的保證,保險是因為有人要活下去,提供給人們的保障是無後顧之憂,在最需要的時候,保險提供給我們的保障非常實際,且富有意義,照顧好自己心愛的人,使更多的人在不幸遭受損失時,能得到補償度過難關。另外,保險的功能除了提供保障外,保險的功能還有「稅務規劃」得功能,政府為了鼓勵人民投保,所得稅的保險費每年每人可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2萬4,000元,針對身故的理賠,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在3,330萬元內免稅用以解決社會問題。
 保險與稅法相關規定
一、 綜合所的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二、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於民國95年之前頭保的人受保險,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要有指定受益人,是不必計入遺產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95年1月之後簽訂的保險契約,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身故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也就是超過3,33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超過部分會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1)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2)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3)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保單規劃
要保人子或女
被保險人父或母需要為同一人
受益人子或女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資料整理:小石
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四、「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在102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中,列舉出過去經常被認定為有避稅動機的投保行為,例如:重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等「8大特徵」,都是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的審核重點。
 所以身故保險金,年金保險只要是要保人跟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無論金額多少,全數會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小石表示,國稅局可以裁定,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身故保險金須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現行的行銷保險不可以以節稅為訴求重點,但是人身保險是預留稅源的最好方法,因為遺產贈與稅規定,父母身故(被繼承人),孩子(繼承人)申報及繳納完所有的稅金,包括身故者當年的所得稅預估,才能夠繼承遺產。
而繳交遺產稅需要大量現金,所以當繼承人沒有足夠現金繳稅就沒有辦法繼承遺產,保險的特點就是在父母身故時立刻擁有大量現金(保險理賠金)讓繼承人(子或女)拿到一筆身故保險金繳交遺產稅與所得稅,可以順利繼承父或母留給他的資產,同時確保資金留給要留的人也不會造成子女對薄公堂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