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稅法


2020-11-19 by iris
保險有穩定社會的最佳功能,政府為了鼓勵人民投保,所以保險在稅負方面有許多的節稅功能,保險除了是民眾日常生活風險管理的最佳工具之外,同樣也是節稅的好幫手,只要善加應用保險的稅法優惠,就可以合法省下一筆可觀的稅負。    
根據台灣目前的所得稅法規定,保險節稅的用途有下列,分別是
  1. 個人綜合所得稅
  2. 遺產稅
  3. 贈與稅
  4. 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為小石為您整理的保險節稅重點:
保險與個人綜合所得稅
運用保險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是用列舉式報稅,每人每年最高享有24,000元的保費支出扣除額,如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且不論同一申報戶內有多少人口數,每個人一樣都享有同樣的扣除額,例如:一家四口為例,就有96,000元的列舉扣除額度,只要是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旅行平安險、勞保、農保、公保、學保等人身保險費,都可以納入;但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則不受24,000元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小石提醒,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才能一同申報,也就是說,除配偶可列報保險費支出外,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都不可以列報扣除,對於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等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平時就須蒐整保存,報稅時就可以提供相關資料。
 保險與贈與稅
父母每人每年有 220 萬元可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因此,高資產及高所得者即可在這個免稅金額內,可以用子女名義購買保險,藉由保費支出,合法移轉資產,可以省下大筆贈與稅,且保險期間累積的還本是免納所得稅。 
保險給付與遺產稅
投保人壽保險,保單受益人因依據保險法第 112 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額若有指定的受益人,則不記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中。人身保單除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等免課遺產稅,產險的「傷害險」及「旅平險」亦包含在內,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遭受意外傷害死時,只要有「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將同樣不用繳交遺產稅。 
團體保險由企業幫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費支出可扣減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保險費既可提列為營業費用,抵減稅賦,並且能增加員工福利。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除了公司幫員工支付的勞保、健保費用,可以全額列報費用、不視為員工薪資,公司幫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傷害險等的保費支出,只要每人每年保險費在24,000元限額內,且是以公司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可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的支出。 
小石提醒,保險與稅負方面有很大的關聯,能夠為您或企業合法的節稅,但是保險最重要的目在於能夠帶走風險,保險不是因為有人要死去,而是因為有人要活下去,民眾透過保險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支出也能充分節稅,並且分散生活的風險,因此,投保時還是要好好的評估自身的需求,搭配最符合需要的保險商品讓自己的人生沒有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