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不保既往症及應誠實填寫告知事項


2020-10-08 by iris
金管會表示,有接到民眾與保險公司間因既往症問題衍生健康保險之理賠爭議,因此特別提醒消費者,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而既往症是屬於保戶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而非屬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自無法再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
什麼是既往症
既往症,一般是指投保前已經罹患的已知的疾病或症狀,在購買人身保險的產品時,需要填寫要保書,裡面就有一份健康告知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要如實告知被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而後保險公司視情況判斷是否接受投保或者以什麼方式接受投保(有時會加費承保),填寫健康告知的目的就是了解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之前是否患有保障內容所包含的疾病,或者存在影響患病的身體異常,也就是既往症。
疾病的定義
從『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對疾病定義:「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既往症就是指保單生效前,以往罹患過、現正罹患中(不管有無看過醫生、是否持續就醫)的各式疾病,另外若舊保單有因該疾病申請過理賠,就視為已存在的疾病(既往症),不在保單的保障範圍內了。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之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保戶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為了避免民眾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保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保險制度建立於最大誠信原則,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小石建議,趁自己健康時做好準備讓自己擁有足夠的保障,才能沒有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