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是屬於要保人 會依照保單現金價值課稅喔


2020-09-03 by iris
林伯伯(要保人)將過去幫兒子購買兒子為被保險人購買的保險單,林伯伯萬一身故,其名下購買的保單需依照死亡日的保單價值金額列入遺產,若無列入遺產總額國稅局查獲後須繳交遺產稅稅並且開罰。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果父母死亡時,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父母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必須申報遺產稅。
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被繼承人如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單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林伯伯於107年4月間死亡,其103年7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林伯伯為要保人,兒子林大寶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林伯伯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發現,林伯伯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2,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
另外如果要保人要契變保單的要保人,也涉及贈與行為,必須依照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國稅局舉例說明,林伯伯(於105年9月間死亡)之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林伯伯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係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林伯伯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林伯伯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林伯伯死亡前(105年5月間)陸續向保險公司申請將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即屬將保險利益贈與子女,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00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林伯伯之繼承人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林伯伯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處以漏稅罰。
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者,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