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贈與或繼承還是借名登記, 哪一種方式將財產移轉子女何者比較有利


2020-08-06 written by iris
前半生因江南案在江湖上叱吒風雲、後半生則在影劇圈事業有成的傳奇人物-吳敦(捧紅不少明星),想靠著存下來的房產來安享晚年,因為心臟病手術擔心有風險,所以想先將財產過戶給唯一心愛的兒子,於是在手術前將名下所有的房地產及現金存款通通都借名登記給兒子。手術復原後,要求兒子返回財產時,發現兒子已經私下去申請房地契遺失,不願意歸還財產,吳敦才不得以向媒體揚言提告,並要求兒子歸還財物。
何謂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仍是由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許針對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上述吳敦的案件就是借是二等親內間擔心有贈與稅問題,要求其他親屬友人借人頭購屋,或者情侶、夫妻間、父之間子,由一方獨自出資購屋,但將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是想使用優惠房貸方案,而以他人名義購屋。
買賣贈與或繼承方式將財產移轉子女何者比較有利
如果要移轉財產給子女時,究竟是生前以「買賣」或「贈與」的方式移轉,或是在死亡之後再「繼承」,如何規劃最有利?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什麼不同呢?
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會涉及的相關稅目,除贈與稅外,還有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等;若發生繼承則有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夠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以外,就要以贈與論。所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移轉,無論是訂立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均有涉及贈與稅的問題,但是訂立買賣契約且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而且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就可以免課贈與稅。
不同的移轉方式適用的稅法規定:
 移轉方式
贈與移轉買賣移轉繼承借名登記
土地增值稅按一般稅率20%、30%、40%核課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免課借名登記契約在實質上視同為委任契約,法律效果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借名登記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在法律上都屬成立。
契   稅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核課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核課免課
證券交易稅免課按成交價0.3%核課免課
印 花 稅按契約金額1‰核課按契約金額1‰核課協議分割繼承按分割不動產總值1‰核課
贈 與 稅按贈與時財產之時價核課除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須按財產之時價核課 
遺 產 稅  須合併其他遺產核課
 資料來源:國稅局     整理:小石 
「生前移轉」或「死後繼承」何者稅負較有利?   
其實須視個別案件的情況來計算,例如:父母名下財產未達到遺產稅之課徵標準,則不但不須繳納遺產稅亦無其他相關稅負,但是如果生前移轉給子女,反而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稅捐;但假若父母名下有鉅額財產,則可利用生前逐年贈與財產予子女,以減輕遺產稅稅負。    
所以無論以何種方式移轉財產予下一代,應先考量個人財產多寡、繼承人人數等各種情況,小石建議最好還是自己先花用,最後有剩餘時再留給子女,以避免孩子拿走財產卻不奉養父母,到頭來變成被遺棄的老人。而如果擔心孩子付不起稅款,購買一張死亡給付的身故保險,就能夠享有預留稅源的功能,確保下一代付的起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