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運用夫妻贈與來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2020-07-16 written by iris
財富要如何傳承給心愛的人?
如何運用夫妻贈與節稅?
遺產稅是應該如何計算?
完美的資產規劃應注意事項
王伯伯事業有成,至6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財產總類如下:
財產總類 | 數量 |
土地6筆公告現值 | 8,000萬元 |
房屋2棟現值 | 2,000萬元 |
上市公司股票 | 20萬股 |
銀行存款 | 1,000萬元 |
試算遺產稅
一、 如王伯伯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伯伯突然意外死亡(105.03.01)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伯伯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遺產總額 | 126,000,000元 |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
免稅額 | 12,000,000元 | |
扣除額 | 8,160,000元 | 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 |
喪葬費 | 1,230,000元 | |
應納遺產稅額 | 10,584,000元 | (126,000,000-12,000,000-8,160,000)×10%=10,584,000元 |
不同之死亡時間稅率與相關規定並不相同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表如下:
遺產淨額(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50,000,000以下 | 10% | 0 |
50,000,001-100,000,000 | 15% | 2,500,000 |
100,000,001以上 | 20% | 7,500,000 |
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單一稅率10%並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的應納稅額。
二、 若王伯伯,於身故前有贈與(100.03.01)太太以下財產:
財產總類 | 數量 |
土地3筆公告現值 | 4,000萬元 |
房屋2棟現值 | 2,000萬元 |
上市公司股票 | 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 |
銀行存款 | 800萬元 |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105年王伯伯逝世,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遺產總額 | 50,000,000 元 |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
免稅額 | 12,000,000元 | |
扣除額 | 8,160,000元 | |
應納遺產稅額 | 2,984,000元 | (50,000,000- 12,000,000 -8,160,000)× 10﹪=2,984,000元 |
需要特別留意王太太本身也留有財產,如果身體不佳,有可能較王伯伯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就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資產規劃時需要多方考量,並且一一試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小石提醒,如果民眾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來降低財產總額就能降低遺產稅,需要及早規劃,因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課稅,就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