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夫妻贈與來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2020-07-16 written by iris
您想知道如何做資產規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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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夫妻贈與節稅?
遺產稅是應該如何計算?
完美的資產規劃應注意事項
王伯伯事業有成,至6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財產總類如下:
財產總類數量
土地6筆公告現值8,000萬元
房屋2棟現值2,000萬元
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
銀行存款1,000萬元
王伯伯夫妻感情融洽,育有 2男2女,皆乖巧上進,因為自己的好友突然發生意外身故於是自己心中產生疑惑:若自己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而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試算遺產稅
一、 如王伯伯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伯伯突然意外死亡(105.03.01)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伯伯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項目金額備註
遺產總額126,000,000元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免稅額12,000,000元 
扣除額8,16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000,000
喪葬費1,23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10,584,000元(126,000,000-12,000,000-8,160,000)×10%=10,584,000元
   資料整理:小石 

不同之死亡時間稅率與相關規定並不相同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表如下:
遺產淨額(元)稅率累進差額(元)
50,000,000以下10%0
50,000,001-100,000,00015%2,500,000
100,000,001以上20%7,500,000

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
 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單一稅率10%並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的應納稅額。


 二、 若王伯伯,於身故前有贈與(100.03.01)太太以下財產:
財產總類數量
土地3筆公告現值4,000萬元
房屋2棟現值2,000萬元
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
銀行存款800萬元
王伯伯若於 105年3月1日仙逝,王伯伯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財產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 元) 、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伯伯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一)贈與稅計算如下:因為夫妻財產共有制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105年王伯伯逝世,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項目金額備註
遺產總額50,000,000 元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免稅額12,000,000元 
扣除額8,16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2,984,000元(50,000,000- 12,000,000 -8,160,000)× 10﹪=2,984,000元
資料來源:國稅局      資料整理:小石

需要特別留意王太太本身也留有財產,如果身體不佳,有可能較王伯伯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就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資產規劃時需要多方考量,並且一一試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小石提醒,如果民眾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來降低財產總額就能降低遺產稅,需要及早規劃,因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遺產課稅,就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