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去的保險費 可以節稅嗎?


2020-07-09 written by iris
您買對了保單嗎?
什麼?保險費也可以節稅 ?
您想要了解保險費與稅務之間的關係嗎? 
所得稅法與保險費支出之間的關係,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近年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人身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惟查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中,有部分單據之被保險人係納稅義務人之其他直系親屬,其要保人並非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國稅局會剔除該部分列報之保險費。
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列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被保險人應與要保人為同一申報戶,並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之保險費分別計算可扣除之金額。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被保險人為保險契約所保障的個人;而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可以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而現行所得稅法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有關每人每年扣除限額以24,000元為限,其中「每人」係指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即「被保險人」而言,故稽徵機關計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不含全民健保保費)之保險費,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保費金額分別計算限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舉扣除。
 
小石提醒,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依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因為只要稽徵機關查得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也有類此申報錯誤致少繳交稅款的狀況,也會在核課期間發單補徵。